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游客和旅行社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- 山东冠县旅游局冠县温泉度假旅行社

游客和旅行社责任的规定有哪些



l、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,不得作虚假宣传。

  2、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,应当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,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、财物安全的事宜,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,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。

  3、旅行社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,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。

  4、因领队过失造成旅游者损失的,由旅行社负责赔偿。

  5、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,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,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6、旅游者在旅途中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钱财物品,如发生遗失、被盗、被抢情况,应以相关机构(如航空公司、酒店、保险公司)所订立的安全、赔偿条例作为解决的依据,旅行社应积极协助办理。

  7、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提供材料出现问题造成护照、签证不能及时办理而影响行程的,旅行游者自行承担责任。

  8、旅游者持有效护照、签证,在入境时如因个人原因被当地移民局或海关拒绝入境,旅行社不承担责任,不负责退款或赔偿。

  9旅游者违反我国及前往国家(地区)的有关规定,携带过量货币和物品或违禁品而产生的一切后果,由旅游者自己承担责任。

  10旅游者违反前往国家和地区的法律、法规而被拘留、遣返及追究其他刑事民事责任的,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负。

  11、旅游者应根据自己身体状况选择旅游路,如系旅游者个人身体原因而影响行程的,旅行社不负责退款或赔偿。

  12、团队在境外期间,旅行社应派遣专人领队,旅游者应服从领队安排。如旅游者行为有损祖国形象和其他团员利益,领队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或处理,因此发生的损失由旅游者自负。

  13、因有关部门政策调整原因造成旅行社护照、签证延误,旅行社不承担责任。

  14、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,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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